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聲請人 陳酈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明環保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計算式:(確認僱佣關係存在部分為12000元×12×5=720,000元)+(500元×7.5=3750元)+(未提繳6%之退休金752元×7=5264元)=729,01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