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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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債權人 張永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翊恆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元、表明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