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35號原告 揭茗東 被告 林秉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 盧冠匡 部分,因其於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