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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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丞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秉豐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