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文亮 等3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魏明來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繼承人魏明來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建物課稅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