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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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巷8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附表
一、陳報先後與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協商成立後,每月應繳金額各若干?迄今共履行幾期?履行之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二、陳報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之還款資力狀況為何(當時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三、聲請人「毀約不履行協商協議時」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毀約前後薪資有無變動?如有,其變動情形為何?
四、聲請人如有配偶,請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投保薪資額資料)、及健保投保資料。
五、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註:請據實詳填下列各項,「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請之
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若有不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
六、聲請人應詳述為何會累積債務高達至424萬9,500元(請
一一分別釋明各該債權成立之原因、對各家銀行欠款之金額及各別用途為何等)。
七、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另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及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八、補正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釋明聲請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
十、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