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8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
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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