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8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
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