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乙○○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請提出各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
四、請釋明各張支票、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應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