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16號聲請人 林芷卉 代理人 許振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林芷卉玉山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7年4月27日200,000元E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