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