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小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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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 羅小字 第2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劉立崴
廖子豪
被 告 張寶蓮
特別代理人 陳金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