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告 林亞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鍾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告 林亞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鍾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