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告璉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告璉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