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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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告 陳柏齊

被告 吳暉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0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金簡字第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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