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黃怡慈 被告 范辰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官怡臻法官羅紫庭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