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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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戴睦 相對人 黃資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並於108年7月9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繳費收據,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484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42元【12,484元÷2=6,242元】,並依上揭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