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2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6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徐麗紅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8261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5年12月31日│930,000元│96年01月02日│OA0000000│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起至清償日止││明誠分社│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