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逸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逸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7月,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逸祥於101至102年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受刑人並於106年12月8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1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8月2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436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