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張寧靜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麗娟高晟耀高炳毅 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查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江麗娟、高晟耀、高炳毅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為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之證明資料。
(四)益德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以董事為清算人之證明資料。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郁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