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82號聲明人 呂天舜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被繼承人 呂天文 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