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05號聲明人 林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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