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告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新民 原告 陳美滿
蔡美惠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劉高育 黃書明 吳桂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
劉嘉瑜 律師被告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綉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91號案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大廈汽車升降梯有瑕疵而請求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就其主張系爭汽車升降梯之瑕疵部分,則援引本院另案99年度建字第305號事件之鑑定報告及該案判決部分理由之認定結果作為本件之證據方法,現該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上字第691號案件進行審理中,是該案就系爭汽車升降梯部分是否有瑕疵之認定結果,乃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因認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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