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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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19號原告 侯艷麗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王翊瑋 律師被告 鄭群亮 即營新醫院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鈺翰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醫 字第 19 號裁定(107.07.03)[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醫 字第 19 號判決(107.08.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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