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 劉蔡貴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 王玉枝 、 劉德川 、 劉怡君 、 張氏 清賢 、 劉冰雁 、 劉永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王玉枝 、劉德川、劉怡君、劉冰雁、張氏清賢、劉永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所示合併分割應有部分面積比例負擔,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各項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憑,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其中相對人劉王玉枝業已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死亡即判決前死亡而無從送達,是該判決尚未確定,此有相對人劉王玉枝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