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雅瑛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受扶養人 李虔彰 、 陳樹蘭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
,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而聲請人業已毀諾,請說明係與何債權人成立協商?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轉換工作新資減少等)。另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㈢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李虔彰及母親陳樹蘭,且扶養義務人共
4人,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曹亮人 之扶養費用?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6月起至107年5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及奢侈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㈧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