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16號上訴人 蘇信良
蘇信佑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陸黃鳳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06年度
補字第789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1,430元,依上開判例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85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吳鸝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