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906號上訴人 黃種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明坤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內容一、二、三所示之上訴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前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即屬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內容一、二、三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永中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