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相對人楊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吳金昇 於民國107年4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3月2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吳金昇於107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並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料自110年6月23日起,第三人吳金昇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2,163,7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10月12日雲院 惠非 平決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吳金昇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於同年月25日發生送達前開當事人之效力,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7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北港鎮武德9074.951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0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0117雲林縣○○鎮○○段00地號雲林縣○○鎮○○路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一層41.31二層42.21電梯樓梯間689.52陽台5.05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