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易字第10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98年6月3日晚上9時20分許,闖入原告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之住處,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右手毆打原告左臉頰,致原告當場倒地,受有左臉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經原告提起告訴,被告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474號提起公訴,原告遭被告重擊後,已歷4月有餘,仍感頭暈目眩,每日需就醫診療,身心受有莫名痛楚、徬徨與憂鬱, 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8年11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毆打原告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毆打伊成傷,身心受有痛楚,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精神慰撫金;被告則抗辯:伊並未毆打原告云云。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㈠被告是否有毆打原告而成立侵權行為?㈡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及金額是否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有毆打原告而成立侵權行為?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遭被告毆打致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業經原告、證人 李寶環 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1023號傷害案件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與證人 盧信彰 於警詢所證相符,且有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及護理紀錄等在卷可佐,足認原告之主張應堪採信,且被告上開行為亦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觸犯傷害罪,並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023號刑事判決書可稽,是被告前開行為顯已構成侵權行為。被告空言否認其毆打原告云云,委無可採。
㈡、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及金額是否適當?
1、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已80餘歲,年事已高,被告竟僅因細故,即以拳頭毆打原告臉部,致原告受有左臉挫傷、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等傷害,已如前述,被告侵害原告身體、健康之情節自非輕微,原告主張其身心受有不明痛楚,尚非無據,是其自得依上開侵權行為之法條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2、次按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精神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未受教育、不識字,現無業,除按月領取農保6,000元外,無其他收入,名下亦無任何不動產及汽車,而被告為大學畢業,現任職屏東縣政府車城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每月薪水6萬2,000元,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等情,各為兩造所自陳,且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兩造之財產狀況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頁、第10至21頁)。本院參酌兩造之社會身份、地位、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工作、兩造各自之資力及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8萬元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又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外,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且既無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21號之研討意見參照)。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