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王弘鈞

王啓忠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文惠

被告 杜瑞雲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楊世賢

法官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兆欣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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