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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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于秋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
月2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
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