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易輝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8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易輝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總計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黃易輝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並以97年聲字第15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與其另所犯詐欺案件接續執行至民國100年12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而於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李佳聰王士睿林宏源林世富林信賢 ,合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4次,所得共計新臺幣14,500元。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黃易輝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頁至第24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第43頁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4頁),核與證人李佳聰、王士睿、 林源宏 、林世富、林信賢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53頁至第68頁、第74頁至第90頁、第96頁至第107頁、第127頁至第141頁、第162頁至第186頁、偵卷第24頁至第40頁、第46頁背面),復有本院102年度聲監字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01頁至第202頁、第14頁至第24頁),並有被告販賣毒品聯繫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證,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
二、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查被告對於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本於營利意圖而為並不爭執,復於本院審理時坦稱:「(被告通常購買壹仟元的毒品進來,會賣出去多少?)就撥一點點自己施用,然後再以壹仟元的價格賣出去」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是被告有藉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賺取量差,以供自身施用毒品所需之營利意圖甚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述14罪,皆為累犯,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另被告就上開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警卷第5頁至第24頁、偵卷第43頁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4頁),且因被告之自白而免除冗長刑事訴訟詰問與調查程序之耗費,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被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時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之規定,就無期徒刑以外之法定刑(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均先加後減之。
㈢另被告曾供出毒品來源係「 陳惠君 」、「 林昭吟 」、「楊振
隆」(見偵卷第42頁背面),辯護人就此主張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等語,然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是否因被告供出毒品之來源因而查獲乙節,函覆稱「本署101年他字第4788號毒品案,承辦司法警察在偵辦本案之初即已鎖定林昭吟等3人,非因黃易輝之供述而查獲」等語,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26日 南檢玲 和100他4788字第10424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頁),是偵查機關並未依被告之供述查獲「陳惠君」、「林昭吟」、「 楊振隆 」販毒情事,則被告雖曾供述其毒品來源,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自難援引該條規定減輕其刑。至辯護人復主張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等語,惟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被告所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業如前述,故經本院依法先加後減其刑後,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度已降低為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上,而尚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被告此部分所為即難邀憫恕,不宜再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均併此指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竟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於偵審期間坦認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其犯罪之情節、犯罪之所得及所生之危害,均不若坊間大盤販賣毒品者,惡性尚非重大,兼衡其國中畢業、自陳業工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末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
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共計新臺幣14,500元,雖均未扣案,然依前所述,均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依前開規定,併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販賣毒品有關,自無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時間││販賣金額││││├─────┤買毒者│(新臺幣)│證據│論罪科刑││號│地點│││││├─┼─────┼───┼─────┼──────────┼──────────┤│1│102年2月26│李佳聰│3,000元│1.李佳聰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上午0時│││卷第56頁、偵卷第3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35分許│││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 安南 │││卷第14頁至第15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3│││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美樂園小│││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吃部門口│││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6頁至第7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2│102年3月12│同上│3,000元│1.李佳聰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上午0時│││卷第57頁、偵卷第3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50分許│││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15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2│││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大安順│││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釣蝦場〔│││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起訴書誤載│││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為「同上(│││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即臺南市安│││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區○○路3│││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段美樂園小│││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吃部門口│││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7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附表二:
┌─┬─────┬───┬─────┬──────────┬──────────┐│編│時間││販賣金額││││├─────┤買毒者│(新臺幣)│證據│論罪科刑││號│地點│││││├─┼─────┼───┼─────┼──────────┼──────────┤│1│102年3月10│王士睿│500元│1.王士睿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上午12時│││卷第78頁、偵卷第32│,累犯,處有期徒刑叁│││51分許│││頁至第33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16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2│││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大安順│││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釣蝦場│││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7頁至第8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2│102年3月24│同上│500元│1.王士睿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8時│││卷第79頁、偵卷第32│,累犯,處有期徒刑叁│││37分許│││頁至第33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17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2│││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大安順│││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釣蝦場│││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8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附表三:
┌─┬─────┬───┬─────┬──────────┬──────────┐│編│時間││販賣金額││││├─────┤買毒者│(新臺幣)│證據│論罪科刑││號│地點│││││├─┼─────┼───┼─────┼──────────┼──────────┤│1│102年3月10│林源宏│1,500元│1.林源宏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上午4時│││卷第99頁、偵卷第40│,累犯,處有期徒刑叁│││5分許│││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17頁至第18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2│││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大安順│││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釣蝦場│││影本(見警卷第201│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頁至第202頁)│,以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8頁至第9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附表四:
┌─┬─────┬───┬─────┬──────────┬──────────┐│編│時間││販賣金額││││├─────┤買毒者│(新臺幣)│證據│論罪科刑││號│地點│││││├─┼─────┼───┼─────┼──────────┼──────────┤│1│102年2月22│林世富│500元│1.林世富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6時│││卷第129頁正背面、│,累犯,處有期徒刑叁│││50分許│││偵卷第29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18頁至第19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街上│││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7-11」超│││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商對面公園│││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9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2│102年2月28│同上│1,000元│1.林世富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6時│││卷第129頁背面、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叁│││20分許│││卷第29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19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外塭仔│││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大廟前│││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9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3│102年3月4│同上│1,000元│1.林世富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9時│││卷第129頁背面至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叁│││許│││130頁、偵卷第29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至第30頁)│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1│││卷第19頁至第20頁)│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220巷內│││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保安宮」│││第130號通訊監察書│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前│││影本(見警卷第201│其財產抵償之。││││││頁至第202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9頁至第10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4│102年3月7│同上│1,000元│1.林世富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6時│││卷第130頁背面、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叁│││30分許│││卷第30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21頁至第22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2│││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大安順│││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釣蝦場│││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附表五:
┌─┬─────┬───┬─────┬──────────┬──────────┐│編│時間││販賣金額││││├─────┤買毒者│(新臺幣)│證據│論罪科刑││號│地點│││││├─┼─────┼───┼─────┼──────────┼──────────┤│1│102年2月25│林信賢│500元│1.林信賢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上午9時│││卷第165頁、第174│,累犯,處有期徒刑叁│││40分許│││頁、偵卷第25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22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街大│││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圳附近│││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11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2│102年3月2│同上│500元│1.林信賢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6時│││卷第165頁至第166│,累犯,處有期徒刑叁│││57分許│││頁、第175頁、偵卷│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第25頁)│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定│││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4│││卷第22頁)│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中洲寮│││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加油站」│││第130號通訊監察書│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影本(見警卷第201│其財產抵償之。││││││頁至第202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11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3│102年3月4│同上│500元│1.林信賢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8時│││卷第166頁、第175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25分許│││、偵卷第25頁)│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卷第23頁)│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1│││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220巷內│││第130號通訊監察書│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保安宮」│││影本(見警卷第201│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前│││頁至第202頁)│其財產抵償之。││││││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4│102年3月11│同上│500元│1.林信賢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下午6時9│││卷第166頁至第167│,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分許│││頁、第175頁至第17│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6頁、偵卷第25頁)│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1│││卷第23頁)│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220巷內│││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保安宮」│││第130號通訊監察書│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前│││影本(見警卷第201│其財產抵償之。││││││頁至第202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12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5│102年3月12│同上│500元│1.林信賢之指述(見警│黃易輝販賣第二級毒品│││日上午1時│││卷第167頁至第168│,累犯,處有期徒刑叁│││57分許│││頁、第176頁、偵卷│年捌月,扣案門號0九││├─────┤││第25頁)│00000000號行│││臺南市安南│││2.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動電話沒收,未扣案販○○○區○○路2│││卷第24頁)│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段「大安順│││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釣蝦場(│││第130號通訊監察書│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遊戲場樓上│││影本(見警卷第201│其財產抵償之。│││)│││頁至第202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頁至第34│││││││頁)│││││││5.黃易輝之自白(見警│││││││卷第12頁至第13頁、│││││││偵卷第42頁正背面、│││││││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70頁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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