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華南商業銀行大眾│97年12月31日│14,680元│VC0000000│││││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