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30日│13,760元│AA0000000│││││新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