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
A○○男三丁○○男四天○○男三
(F○○男三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0一、四二八
一、五八四四、七0六六、九0九四、一三八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A○○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天○○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F○○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有竊盜、賭博、贓物前科。丁○○有侵占、偽造文書前科。天○○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前科(於本件均不構成累犯)。A○○有偽造文書、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詐欺、侵占前科,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又因侵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F○○有殺人、竊盜前科,前於八十七年間因竊盜、妨害風化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一年八月,經接續執行,九十年七月六日假釋出獄,九十年八月二日假釋期滿,其未執行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二、甲○○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如將金融帳戶出租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即可能成為他人規避警方偵查之犯罪取贖工具,竟因自己經濟陷於拮据,為圖獲取厚利,於九十一年間不詳時日,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銀簿」字詞之買賣銀行帳戶廣告,以招攬不特定人向其買賣帳戶。A○○、丁○○、天○○、F○○等人見該分類廣告,亦明知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任何人均得以自己名義且可向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對於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反而蒐集承租他人帳戶使用,應有合理懷疑可預見他人將會為非法之使用,竟亦為圖得不法之利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份銀行帳戶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或一千五百元之代價,多次將其自己於附表所示金融機構所申請之帳戶出借予甲○○,甲○○收集後,再以每份銀行帳戶四千元之代價,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初止,多次在新竹火車站、桃園市聖保祿醫院附近便利超商、桃園市後火車站建國公園、國道二號高速公路八德交流道優加力加油站等處,將其自己名義所申請及所收購而來之帳戶交付出借予壬○○、酉○○、N○○、辰○○(原名張水星)所組成之「擄車勒贖」集團(壬○○、酉○○、N○○、辰○○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處理),壬○○等人取得該帳戶後,即自九十一年八月間起,在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 李錦相 、未○○、黃○○、M○○、丙○○、癸○○、亥○○、I○○、寅○、己○○、玄○○、C○○、辛○○、庚○○、G○○、D○○、巳○○、午○○、丑○○、L○○、李錦相、宇○○、B○○、子○○、宙○○、J○○、地○○、乙○○、申○○、K○○、卯○○、H○○、戊○○、 龔士真 、戌○○、E○○、 駱祖康 、 吳佳原 等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自小客車,得手後,再以電話與李錦相等人聯絡,表示如欲取回自小客車須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否則即無法取回車輛等惡害通知,除I○○、申○○、K○○等人未付款外,其餘李錦相等人因心生畏懼而分別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款至該帳戶,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許,警方循線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查獲F○○,再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二時,在桃園縣○○鄉○○路○段○○○號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行前查獲A○○、丁○○、天○○,並扣得天○○存摺四本(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復華銀行0000000000000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A○○存摺四本(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建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丁○○存摺二本(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萬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及 林俊怡 存摺一本(三峽橫溪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 周容生 存摺一本(台北光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蔡炘廷 存摺一本(新莊後港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陳秀芬 存摺三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 楊揚鎮 存摺二本(建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園分局、平鎮分局、桃園分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A○○、丁○○、天○○、F○○等人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N○○、周容生、蔡炘廷及被害人李錦相、未○○、黃○○、M○○、丙○○、癸○○、亥○○、I○○、寅○、己○○、玄○○、C○○、辛○○、庚○○、G○○、D○○、巳○○、午○○、丑○○、L○○、李錦相、宇○○、B○○、子○○、宙○○、J○○、地○○、乙○○、申○○、K○○、卯○○、H○○、戊○○、龔士真、戌○○、E○○、駱祖康、吳佳原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失竊查詢資料、匯款單、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佐,被告甲○○、A○○、丁○○、天○○、F○○等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A○○、丁○○、天○○、F○○出於幫助犯意將其所申請或向他人收集而來之帳戶,以每份一千元或一千五百元代價出借交付予被告甲○○,再由被告甲○○以每份四千元之代價,出借交付壬○○、酉○○、N○○、辰○○所組成之「擄車勒贖」集團,而對於壬○○等人所犯恐嚇取財犯行予以事實上之助力,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幫助犯。又被告甲○○、A○○、丁○○、天○○、F○○先後多次將其所申請之帳戶出借,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A○○、F○○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A○○、F○○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又被告甲○○、A○○、丁○○、天○○、F○○為恐嚇取財犯行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之,並先加後減。公訴人以被告甲○○、A○○二人多次向被告丁○○、天○○、 廖本茂 收購帳戶再予以轉售賺取差價,渠等自已參與壬○○等人之部分犯罪計劃無疑,因認被告甲○○、A○○係與壬○○、酉○○、N○○、辰○○等人共犯竊盜、恐嚇取財犯行。惟訊之被告甲○○、A○○均堅決否認有與壬○○、酉○○、N○○、辰○○等人共犯竊盜、恐嚇取財犯行,一致辯稱只有出借帳戶,並沒有參與竊車及撥打恐嚇電話等語。經查,證人壬○○、酉○○、N○○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為證,證人壬○○與被告甲○○、A○○有共犯關係,於審理時行使其拒絕證言權,證人酉○○雖未拒絕證言,惟否認有參與竊車及恐嚇取財犯行,並稱不認識壬○○、N○○、辰○○及被告甲○○、A○○二人。而證人N○○就被告甲○○部分未拒絕證言,雖亦否認有犯竊車及恐嚇取財犯行,惟坦承曾向被告甲○○收購帳戶再交予他人使用等語,則依證人酉○○、N○○之證言,並不足證明被告甲○○、A○○有參與竊車及恐嚇取財犯行,又被告甲○○、A○○所出借之銀行帳戶,除他人之帳戶外,尚包括其自己名義所申請之帳戶,如謂被告甲○○、A○○確有參與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則雖至愚亦不至以自己名義所申請之銀行帳戶作為恐嚇取財匯款之用,徒留日後警方之追查,再被告甲○○、A○○將其自己及向他人所收集之帳戶交付壬○○等人使用,雖有對於竊盜後之恐嚇取財犯行予以助力,然提供帳戶行為本身並非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依卷存證據亦不能證明被告甲○○、A○○有參與壬○○等人竊盜、恐嚇取財犯罪計劃之謀議,因之,綜上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甲○○、A○○與壬○○、酉○○、N○○、辰○○間具有共同正犯關係。又被告甲○○、A○○係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已如前述,公訴人雖起訴被告甲○○、A○○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之正犯,惟正犯與從犯,僅係犯罪態樣不同,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又被告甲○○、A○○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人雖未論及該罪與恐嚇取財罪間之處斷關係,惟公訴人所指竊盜與恐嚇取財行為如均成立犯罪,則該二行為間應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因之,被告甲○○、A○○被訴竊盜部分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公訴人另指訴被告丁○○、天○○、F○○除犯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外,另涉犯竊盜罪之幫助犯,惟查,被告丁○○、天○○、F○○提供帳戶供壬○○等人使用,僅助成其恐嚇取財犯行之實施,渠等就壬○○等人竊盜犯行並未予以任何助力,已如前述,則依前述說明,被告丁○○、天○○、F○○被訴竊盜部分,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甲○○為貪圖厚利,竟以大量收集銀行帳戶出借,賺取其間之差價以換取暴利,嚴重影響警方對於刑事案件之偵查,破壞社會治案甚巨,被告甲○○於本件幫助恐嚇取財犯行實居主導角色,原應予以重罰,惟念及被告甲○○於犯罪後,頗有悔意,且積極配合警方偵查,並主動提供其前已交付之銀行帳戶戶名,以利防堵犯罪之再發生,及被告A○○、丁○○、天○○、F○○均不思以正當方式換取生活所需,竟大量申請銀行帳戶出借圖利,嚴重影響犯罪之偵查,及渠等犯罪所得、犯罪後之態度,及於本院審理時就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A○○、丁○○、天○○、F○○等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論罪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姓名│金融機構帳戶│出借之時間地點│├──┼─────┼──────────────────────────┼──────────┤│一│甲○○│遠東銀行桃園分行│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至││││誠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初止,分││││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別在新竹火車站、桃園││││玉山銀行桃園分行│縣桃園市聖保祿醫院附││││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近便利商店、桃園市後││││慶豐銀行桃園分行│火車站建國公園、國道││││台北銀行桃園分行│二號高速公路八德交流││││台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道優加力加油站等處,││││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將帳戶交付予壬○○、││││國泰世華銀行│N○○。│├──┼─────┼──────────────────────────┼──────────┤│二│A○○│台北銀行板橋分行│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至││││日盛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初止,多││││萬通銀行三重分行│次在桃園火車站將其自││││華泰銀行新莊分行│己所申請及向他人收集││││大眾銀行新莊分行│之帳戶交付甲○○。│├──┼─────┼──────────────────────────┼──────────┤│三│丁○○│聯邦銀行新莊分行│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萬泰銀行土城分行│至九十二年一月初止,││││復華銀行新莊分行│多次將所申請之帳戶交││││台新銀行新莊分行│付A○○,及在板橋火││││大眾銀行新莊分行│車站、板橋篤行路等處││││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將所申請之帳戶交付││││華泰銀行新莊分行│甲○○。││││玉山銀行土城分行│││││誠泰銀行新莊分行│││││││├──┼─────┼──────────────────────────┼──────────┤│四│天○○│華泰銀行新莊分行│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上海商銀新莊分行│至九十二年一月間止,││││玉山銀行新莊分行│多次將所申請之帳戶交││││大眾銀行新莊分行│付A○○,及在板橋火││││遠東銀行新莊分行│車站將所申請之帳戶交││││台新銀行新莊分行│付甲○○。│├──┼─────┼──────────────────────────┼──────────┤│五│F○○│安泰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一年八月間,在桃││││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園火車站將玉山銀行帳││││富邦銀行桃園分行│戶交付甲○○,另將其│││││餘帳戶於不詳時間交付│││││壬○○所委託前來收取│││││帳戶之 朱元達 。│├──┼─────┼──────────────────────────┼──────────┤│六│周容生│彰化銀行板橋分行│││││華南銀行板橋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上海商銀板橋分行│││││大眾銀行板橋分行│││││建華銀行板橋分行│││││誠泰銀行板橋分行││├──┼─────┼──────────────────────────┼──────────┤│七│蔡炘廷│陽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萬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萬通商業銀行新莊分行│││││遠東銀行新莊分行│││││台新銀行新莊分行│││││誠泰銀行新莊分行│││││大眾銀行新莊分行│││││華泰銀行新莊分行│││││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國泰銀行板橋分行│││││建華銀行板橋分行││├──┼─────┼──────────────────────────┼──────────┤│八│楊揚鎮│台新銀行三重分行│││││玉山銀行板橋分行│││││誠泰銀行三重分行││├──┼─────┼──────────────────────────┼──────────┤│九│陳秀芬│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大眾銀行永和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誠泰銀行永和分行│││││聯邦銀行永和分行││└──┴─────┴──────────────────────────┴──────────┘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