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2年度偵字第1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相字第1819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向該署調取九十三年度相字第一八一九號相驗卷宗查明屬實。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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