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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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知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煜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