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知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煜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