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
原告 張佑民
法定代理人 詹憶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丘政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具狀說明由法定代理人起訴依據為何?
三、起訴狀未蓋章簽名,請補正簽名蓋章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