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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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

原告 張佑民

法定代理人 詹憶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丘政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具狀說明由法定代理人起訴依據為何?

三、起訴狀未蓋章簽名,請補正簽名蓋章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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