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一、二項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又第三至六項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五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