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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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乙○○
之2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10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中正路郵局第179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催告給付租金,而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