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豪勝運動器材有限公司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豪勝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9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確定債務,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即97年度司字第156號民事聲請卷宗)及前次延展清算完結卷宗(97年聲字第2330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10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