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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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易宜嫻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3年4月7日將上開裁定寄存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13年4月15日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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