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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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易宜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嫈娟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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