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群選任辯護人江順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516號、113年度偵字第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群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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