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章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事實審最終判決之判決理由登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各一日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35,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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