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原告 米憶美
陳漢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日傳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訴之聲明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五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
項目資料1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希望法院怎麼判決?原告有2人,要分別給付何人、多少金額?)2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沒有寫明請求權基礎,法院無法審理。)3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被告,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4原告米憶美應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准許原告陳漢文部分之聲請,並駁回原告米憶美部分之聲請,故原告米憶美仍應補繳裁判費。)5特定被告為何人。(是「李日傳」或是「李日傳即 余昌隆 行」?勞動調解紀錄之相對人為「李日傳即余昌隆行」,與本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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