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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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50號、97年度執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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