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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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71號審理,並於100年8月29日判決,於100年10月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附表:受刑人林美玲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6日│100年2月7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780號│字第345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71號│100年度訴字第14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29日│100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71號│100年度訴字第143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3日│10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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