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聲請人廖金龍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聲請人廖金龍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