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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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67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志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3號、第2457號、第2611號、第2704號、第2749號、第2770號、第2806號、第3020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